(一)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形式和内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应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辨认笔录是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过程和结果并由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机关对进行侦查实验的时间、地点、实验条件以及实验经过和结果等所作的客观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就是以录音、录像等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资料及其派生物。